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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8.05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部分條文
檔案下載:
草案預告公告.pdf
草案總說明-1040804.doc
條文對照表-1040804.doc
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部分條文
司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發文字號:院台廳民一字第1040021106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部分條文。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1項。
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公報及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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