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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7.29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6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6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柒月貳拾玖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申93訴631字第1040024792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63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趙林忠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黃松港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趙林忠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法官書記官 李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