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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7.24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6號債務人廖芬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6號債務人廖芬蘭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維字第266號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6號債務人廖芬蘭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4年7月20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廖芬蘭自民國104年7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民國104年8月9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
報債權必要者,應於104年8月29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
其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
函稿代碼:15.2.3 §47Ⅰ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