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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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維股
標  題: 公告債務人黃妤倩即黃淑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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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債務人黃妤倩即黃淑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予以認可。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維字第55號
主旨:公告債務人黃妤倩即黃淑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予以認可。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4年7月15日。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4年7月13日104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一件。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得對該認可裁定提起異議。

附件:本院104年7月13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一件
   。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
函稿代碼:15.2.18 §62Ⅲ 公告認可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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