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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7.09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3司執乙字第51562號徵詢共有人林承翰(原名林宏保)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本院103司執乙字第51562號徵詢共有人林承翰(原名林宏保)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乙字第5156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林承翰(原名林宏保)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
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15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宏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將債務人林宏盈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30,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林承翰(原名林宏保)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
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51562號 財產所有人:林宏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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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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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埔心鄉 │仁華 │ │463 │田│3548.14 │12分之1 │3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大溝尾段303地號。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