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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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標  題: 103年司執51282號優先承買公告

103年司執51282號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莊字第5128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王樹炎、王火城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
   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128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王昇陽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4年6月2日將債務人王昇陽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213,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戶政機關核發
   戶籍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
   有人王樹炎、王火城等2人無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
   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
   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
   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
   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段244地號    建   1793     150分之4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段244-1地號   建   2291     150分之4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段244-2地號   建   329      150分之4
職稱: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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