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9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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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人事處
標  題: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司法院九十三年第十五次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

一、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王仁貴、洪昌宏、林勤純、臺灣高等法院調司法院辦事法官林立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簡清忠、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袁靜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趙文淵等七人以原職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業務至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四十六期學員分發時止。
二、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沈方維,調派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
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鍾耀光前任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期間,與該院法官兼庭長林明山等十九人,籌建該院辦公大廈及法官值勤廳舍工程有功,應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明山記功二次、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鍾耀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書記官陳旺誠等二人各予記功一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書記官長吳福卿、資訊管理師王忠信、前書記官趙遂英(已退休,註記人事資料)等三人各予嘉獎二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黃永勝、楊麗秋、執達員黃寶環、林憶蓉等四人各予嘉獎一次、通譯何賜榮、林世虎等二人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另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會計主任方碧瑚、會計書記官方明川、政風室科員吳麗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會計主任張錦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會計主任周國榮等五人各予嘉獎一次、司法院政風處科長王秀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政風室主任趙台錫、會計書記官林敏華等三人列入年終考績參考部分,由會計處、政風處依權責發布獎勵令。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曾淑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候補法官洪榮家等二人前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調職時移交未結案件數符合獎勵標準,應各予嘉獎一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伍逸康前任職法務部所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負責偵查起訴九十二年偵字第六一八九號江阿田等人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辭辛勞,應予嘉獎一次。
六、同意發給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林俊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陳毓秀、巫政松、唐光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陳淑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蔡守訓、蔡坤湖、黃桂興、匡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郭豫珍、法官畢乃俊、劉麗君、林靜莉、倪彰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正紀、法官黃心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王兆飛、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淑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彭政章、林麗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宋國鎮、法官姚銘鴻、候補法官黃賢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智雄、郭千黛、法官賴恭利、林清吟、陳淑芳、林郁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官林秋火、黃玉清、潘雅惠、黃一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張菁、法官賴純慧、候補法官黃莉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李麗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文通、湯文章、沈士亮、陳世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陳玉雲、候補法官汪梅芬、蔡岱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施慶鴻、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兼庭長陳箐、法官陳美燕、張俊文、孫奇芳、鍾宗霖、何明晃等五十一人辦理少年事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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