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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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感裁字第3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感裁字第3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陸月伍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申82感裁32字第1040018561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感裁字第3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郭長行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0元
     為被告郭全富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死亡,而部分法定繼承人所在不明,或因
     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法官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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