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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6.05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49602號共有人李瑞成、廖俊忠、李作霖、李鐵雄、李長和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49602號共有人李瑞成、廖俊忠、李作霖、李鐵雄、李長和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乙字第4960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李瑞成、廖俊忠、李作霖、李鐵雄、李長
和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
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960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4月14日將債務人李明芳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90,999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戶政機關所核發之戶籍謄本記載之共有人地址,
以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李瑞成、廖俊忠等2
人無法送達;另查共有人李作霖、李鐵雄、李長和等3人
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
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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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彰金執字第72號 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49602號 財產所有人:李明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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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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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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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花壇鄉 │新灣子│ │1114 │建│6407.16 │324分之1 │90,999元 │
│ │ │ │口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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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橋子頭段灣子口小段32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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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