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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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姜秀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姜秀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維字第62號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姜秀奉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104年5月27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姜秀奉自104年5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
 二、債務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
   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
   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
   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應於104年6月16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4年7月6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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