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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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伍月廿陸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刑溫93訴59字第104020792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3年度訴字第5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熊秋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易群翔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熊秋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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