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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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科 |
標 題: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刑和103聲1940字第1040207543號
主 旨:公示發還本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7號一案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宗益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千元具保。該保證金暨
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王宗益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將歸
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