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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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刑和103聲1940字第1040207543號
主  旨:公示發還本院102年度審侵訴字第57號一案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3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王宗益前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千元具保。該保證金暨
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王宗益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將歸
     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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