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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5.19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蕭乞食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公告徵詢共有人蕭乞食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丁字第4338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蕭乞食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338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蕭再隆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將債務人蕭再隆、蕭再興、黃秀桃即
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蕭承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蕭
詩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蕭詩怡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
人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1,066,800元
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共有人蕭乞食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
,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
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43380號 財產所有人:蕭再隆、黃秀桃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蕭承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
│ 、蕭詩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蕭詩怡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蕭再│
│ 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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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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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155 │田│40 │全部 │1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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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蕭再興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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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156 │田│199 │全部 │8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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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蕭再隆權利範圍為6分之2、蕭再興權利範圍為6分之2、黃秀桃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
│ │ │分之1、蕭承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蕭詩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
│ │ │為12分之1、蕭詩怡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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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157 │建│2672 │144分之24 │3,48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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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蕭再隆權利範圍為72分之6、蕭再興權利範圍為72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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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158-1 │建│267 │12分之8 │2,55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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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分割自:158地號。蕭再隆權利範圍為3分之1、黃秀桃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
│ │ │蕭承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蕭詩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 │
│ │ │之1、蕭詩怡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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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彰化縣│花壇鄉 │花壇 │ │159 │田│1390 │全部 │4,032,000元 │
│ ├───┼────┴───┴───┴──────┴─┴─────┴──────┴────────┤
│ │備考 │蕭再隆權利範圍為6分之2、蕭再興權利範圍為6分之2、黃秀桃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
│ │ │分之1、蕭承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蕭詩音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
│ │ │為12分之1、蕭詩怡即蕭再洽之限定繼承人權利範圍為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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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