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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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院台廳民一字第1040008471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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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院台廳民一字第104000847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
依據: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1項。
三、「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調解委員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標準」第4條、第5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本院公報及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425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chaling@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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