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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23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14號對被繼承人謝巫今伶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14號對被繼承人謝巫今伶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家103司繼1714字第1030116137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714號對被繼承人謝巫今伶
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謝銘原(男、住:臺中市西區中興一巷28號
)即被繼承人謝巫今伶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謝巫今伶(女、身分證統一編號:L20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西區*巷*號,於民國103
年5月11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3年8月8日開具被繼承人謝巫今伶之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3年10月16日以103
年度司繼字第171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決行:
院 長 陳東誥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