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1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5年度訴字第984號刑事保證金2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5年度訴字第984號刑事保證金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肆年肆月拾肆日
發文字號:士院俊刑順85訴字第984號第1040205301號函

主旨:公告發還本院85年度訴字第98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第2項、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勝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被告陳洪綉薇
  具保,嗣陳勝源全體繼承人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陳洪綉薇、陳文旭
  、陳文崇、陳文森、陳薇、陳乃嘉所在不明,或因其它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證金及其它利
  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