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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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同股 |
標 題: |
104年度司執同字第1441號扣押股票命令 |
104年度司執同字第1441號扣押股票命令
例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104司執同字第144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案號:104 年度司執字第1441號債務人:李依潔即李侑庭即李蘭
芬
主旨:禁止債務人所有在第三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
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
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一所示債權額範圍內
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ˉ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44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李依潔即李侑庭即李蘭芬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在第三人設有證券帳號委託交
易之股票( 該帳號內之股票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集中保管) ,在新台幣58,000元及自民國94年7 月
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本件
執行費新台幣464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扣除手續費及
稅金後未達新台幣500 元,不予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委託交易之集保股票存在,或於其
權利、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
扣押情形。
四、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
人未受扣押之股票數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
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五、本扣押命令之效力不及於債務人前開證券帳號內已下市、
已下櫃或未上市、未上櫃之股票。
六、本扣押命令之效力不及於各該扣押股票所生之股息、股利
。請第三人勿扣押債務人因該扣押股票所配發之股息、股
利。
七、若債務人有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 第1 項規定買回之股
份(票)者(即庫藏股),請一併辦理扣押,並復知本院
,俾辦理相關事宜。
八、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謄本內之記事欄請
勿空白) 。
正本:第 三 人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設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7號3、
4樓
法定代理人 陳智彥 住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7號3、
4樓
副本: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
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
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劉錦明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
號15樓
電話:02-27025055#1332
債 務 人 李依潔即李侑庭即李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