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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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治股
標  題: 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顏郁真之清算公告

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顏郁真之清算公告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顏
   郁A(身分證統一編號:E22****434號)聲請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104年4月16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顏郁A自104年4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
   算。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
   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
   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
   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應於104年5月6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4年5月26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
   應將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或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
   (計算至裁定開始清算前1日)分項詳列、並請務必註明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及起迄日、如有部分受償情形,請
   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抵充至受償日之利息;如有受償或前
   期未受償之利息,請以最初之利息起算日為始日、勿分開
   陳報。
   ★★債權人如有已受償金額應抵充者,應先行抵充完畢再
   陳報債權。
 四、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
 五、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
   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利害關係人(或監督人、管理人
   )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
★六、對債務人薪資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停止收取;債務人
   得自行向執行法院承辦股(非本股),就其所核發之執行
   命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聲明異議
   。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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