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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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徵詢系爭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系爭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南院崑103司執源字第89971號
主旨:公告徵詢系爭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99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莊進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4年2月25日將債務人莊進龍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46,000元拍定在案。
 二、系爭地號上建物所有權人不明,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
   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系爭地號上建物所有
   權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
   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89971號 財產所有人:莊進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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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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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學甲區 │學甲寮│   │177     │建│995    │9分之2   │346,000元    │
│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本件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平房一棟即門牌學甲區西平寮23號、二層樓建物│
│    │一棟無門牌、平房倉庫一棟無門牌;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上有一層樓及二層樓未保存登記建物│
│    │、地形呈梯形,地勢平坦,經查,西平寮23號設立多個稅籍資料,多為共有人、共有人之母、第三人│
│    │之建物、其中一建物為債務人與他人共有之建物,惟稅籍所示之建物均為老舊建物,無從判別何者為│
│    │留存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本件土地上未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源不明,且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之適用│
│    │,又本件土地周遭道路地,債務人有其應有部分,惟債權人未併同聲請執行,日後有無通行權之問題│
│    │,請投標人或買受人自行查證,本件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數棟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
│    │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
│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五、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
│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
│    │  訟確定日為止。                                   │
│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 │
│    │  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九、請投標人或買受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    │  清繳事宜。                                     │
│    │十、本件訂於民國104年2月25日上午10時30分行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
│    │  號標匭內。源股。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姓名:王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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