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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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同股 |
標 題: |
104年度司執字第1441號執行命令 |
104年度司執字第1441號執行命令
函稿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104司執同字第1441號
附件: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在新台幣647 元範圍內,應依本命
令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實
,請於文到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
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44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李依潔即李侑庭即李蘭芬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前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以桃院104 司執同字第14
41號執行命令,在新台幣897 元( 含手續費250 元) 範圍
內,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上開債權。
二、第三人承認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如主旨所示之債權,爰准將
債權移轉予債權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
,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
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五、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實,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120 條規定辦理。
六、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移
轉情形。
七、如已有其他強制執行案件,亦對同一債權為扣押或收取、
移轉命令,或嗣後有此情形,請暫勿許其收取,並儘速通
知本院辦理。
正本:第 三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溪僑愛郵局(桃園
40支) 設桃園市大溪區介壽路42、44號
副本: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
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
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劉錦明 住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
號15樓
電話:02-27025055#1332
債 務 人 李依潔即李侑庭即李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