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1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38972號徵詢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38972號徵詢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乙字第3897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
   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897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3月10日將債務人陳春東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46,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彰金職449號 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38972號 財產所有人:陳春東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社頭鄉 │新埤清│   │187     │建│124.89  │1920分之65 │20,000元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社頭鄉 │新埤清│   │209     │建│165.21  │1920分之65 │26,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乙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