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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17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38972號徵詢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38972號徵詢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乙字第38972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
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8972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4年3月10日將債務人陳春東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46,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石丁潤、石仁發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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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彰金職449號 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38972號 財產所有人:陳春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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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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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社頭鄉 │新埤清│ │187 │建│124.89 │1920分之65 │2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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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社頭鄉 │新埤清│ │209 │建│165.21 │1920分之65 │26,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