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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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45360號共有人陳仁、陳秋華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本院103年度司執乙字第45360號共有人陳仁、陳秋華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乙字第4536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仁、陳秋華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536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采琴即陳美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將債務人陳采琴即陳美月等所
   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50,000元拍定在案
   。
 二、共有人陳仁、陳秋華依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
   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45360號 財產所有人:陳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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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彰化市 │民權 │   │918     │建│29    │15分之4   │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門小段148-2地號。                              │
├─┼───┼────┬───┬───┬──────┬─┬─────┬──────┬────────┤
│2 │彰化縣│彰化市 │民權 │   │921     │建│24    │15分之4   │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門小段148-1地號。                              │
├─┼───┼────┬───┬───┬──────┬─┬─────┬──────┬────────┤
│3 │彰化縣│彰化市 │民權 │   │921-1    │建│4     │15分之4   │10,000元    │
│ ├───┼────┴───┴───┴──────┴─┴─────┴──────┴────────┤
│ │備考 │                                           │
├─┼───┼────┬───┬───┬──────┬─┬─────┬──────┬────────┤
│4 │彰化縣│彰化市 │民權 │   │922     │建│18    │15分之4   │2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南門小段148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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