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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16
發布單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標 題: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林麗珠業經本院裁定自104年4月16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公告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林麗珠業經本院裁定自104年4月16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宜院平民道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主旨:公告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債務人林麗珠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104年4月16日下午4
時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104年4月16日下午4時。
二、公告內容:如附件所示之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
定一件。
附件: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