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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15
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標 題:
公告本院96年度存字第4821號受取權人黃惠英遺失提存通知書一件。
公告本院96年度存字第4821號受取權人黃惠英遺失提存通知書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96)存 字第 4821 號
主旨:因聲請人黃惠英遺失本院96年度存字第4821號提存通知書
乙份,利害關係人黃惠英對其請求領取本件提存物新台幣
2,761 元之聲請如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公告期間)向
本所聲明,逾期即准聲請人領取。
依據: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3條。
主 任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