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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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 86 年度破字第 10 號破產執行事件,破產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 86 年度破字第 10 號破產執行事件,破產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標別:乙,第 13 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院 86 年破字第 1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 86 年度破字第 10 號破產執行
   事件,破產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
   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
 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
   回。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4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4年4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執
   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
    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
    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
    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
    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
    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
    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
    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
    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
    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
    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
    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
    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
   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乙
┌─────────────────────────────────────────────────┐
│財產所有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士林區 │光華 │二  │734     │建│741    │10000分之473│1,4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本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元。                              │
└────┴────────────────────────────────────────────┘

股別: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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