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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14
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 86 年度破字第 10 號破產執行事件,破產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 86 年度破字第 10 號破產執行事件,破產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有關事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標別:乙,第 13 次拍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9 日
發文字號:北院 86 年破字第 10號
主旨:公告以投標方法拍賣本院 86 年度破字第 10 號破產執行
事件,破產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有關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所在地、種類、權利範圍、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
形、拍賣最低價額、應買資格或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均
詳如附表。
二、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將封口密
封,不必向本院出納室繳納(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向
本院服務處購買,並應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
。
三、如果得標,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
回。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104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起,將投標
書連同保證金封存袋,投入本院民事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104年4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執
行處投標室當眾開標。
六、鑑定照片僅供參考,投標人宜自行前往查看標的物現況。
七、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八、得標規定: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
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
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
人。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請參考投標書背面之記載。
九、交付價金之期限: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
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
。逾期不繳,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
,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
額之責任。如由數人共同買受,其中1人逾期未繳足價金
,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
十、其他公告事項:
(一)不動產如合併拍賣時,應分別列價,並均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二)拍賣之不動產,如有開徵工程受益費,應依工程受益費
徵收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之1、農地重劃條例第36條、農
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8條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
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
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
(四)投標人應提出身分證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
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
(五)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
本件不動產之證明文件。
(六)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
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拍賣之建物含增建者,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又有無占用鄰地,應買人自行查明解決,本院
不代為處理。
(八)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
文件。
(九)拍賣之建物如為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
條例第19條規定,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始得將該住
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但取得使用執照滿
15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則不受此限制。
(十)拍賣之土地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者,主管機
關將依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1條、第14條之規定
限制開發行為,如係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者,除
得依前揭法規限制開發行為外,另將依同法第15條禁止
處分,相關場址資訊得至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網(ht
tp://sgw.epa.gov.tw/public/index.asp)查閱。
十一、本公告未盡事項,請參閱投標室外張貼之地方法院民事執
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及一般公告事項。
十二、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遇颱風過境,經台北市政府宣布各
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拍賣。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
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附表:
~T40X0L2;
標別:乙
┌─────────────────────────────────────────────────┐
│財產所有人: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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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士林區 │光華 │二 │734 │建│741 │10000分之473│1,420,000元 │
│ ├───┼────┴───┴───┴──────┴─┴─────┴──────┴────────┤
│ │備考 │ │
├─┴──┬┴───────────────────────────────────────────┤
│點交情形│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本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0元。 │
└────┴────────────────────────────────────────────┘
股別: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