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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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104年度司執至第2831號執行命令

104年度司執至第2831號執行命令

函稿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104司執同字第2831號
附件: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在新台幣6,050 元範圍內,應依本
   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
   實,請於文到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本院為起訴之
   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8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新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
   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以桃院104 司執字第2831號執行命
   令,在新台幣6,300 元( 含手續費250 元) 範圍內,扣押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上開債權。
 二、第三人承認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如主旨所示之債權,爰准將
   債權移轉予債權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
   ,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
   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五、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實,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120 條規定辦理。
 六、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移
   轉情形。
 七、如已有其他強制執行案件,亦對同一債權為扣押或收取、
   移轉命令,或嗣後有此情形,請暫勿許其收取,並儘速通
   知本院辦理。

正本:第 三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北勢郵局
              設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59號
副本: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顏顗馨  住台中市北區五權路190號4樓
              電話:04-27049006*5713
   債 務 人 張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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