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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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標 題: |
104年度司執至第2831號執行命令 |
104年度司執至第2831號執行命令
函稿抬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104司執同字第2831號
附件: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在新台幣6,050 元範圍內,應依本
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
實,請於文到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本院為起訴之
證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83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新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
於民國104 年1 月27日以桃院104 司執字第2831號執行命
令,在新台幣6,300 元( 含手續費250 元) 範圍內,扣押
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上開債權。
二、第三人承認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如主旨所示之債權,爰准將
債權移轉予債權人。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四、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
,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
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五、債權人如認第三人承認之債權金額不實,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120 條規定辦理。
六、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移
轉情形。
七、如已有其他強制執行案件,亦對同一債權為扣押或收取、
移轉命令,或嗣後有此情形,請暫勿許其收取,並儘速通
知本院辦理。
正本:第 三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北勢郵局
設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二段59號
副本: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顏顗馨 住台中市北區五權路190號4樓
電話:04-27049006*5713
債 務 人 張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