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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10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96號對被繼承人葉長安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96號對被繼承人葉長安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合104司繼796字第1040035553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96號對被繼承人葉長安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葉白雲(男、住:台中市北屯區北興里三光
巷2號9樓之6)即被繼承人葉長安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葉長安(男、身分證統一編號:L12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大雅區*街路*巷*號*樓,於
民國104年1月26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4年4月1日開具被繼承人葉長安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4年4月7日以104年度
司繼字第79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
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
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決行:
院 長 陳東誥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