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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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聲請對被繼承人賀文光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聲請對被繼承人賀文光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合104司家催46字第1040035548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聲請對被繼承人賀文光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
   條第2項、民法第1178條、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2
   條、家事事件法第137條、第138條、第139條準用同法第
   130條第3至5項。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
     處即被繼承人賀文光之遺產管理人(設址:臺中市東
     區建德街181號)。
   二、被繼承人:賀文光(男、身分證統一編號:J100…號
     ,生前籍設:台中市和平區…號,於103年12月6日死
     亡)。
   三、聲請人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聲請對被繼承人宋美中大
     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乙
     事,經本院於104年4月1日以104年度司家催字第46號
     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法進行公示
     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
     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四、公示催告期限或大陸地區人民應為繼承表示之期限屆
     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遺產除依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項規定捐助設
     置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者外,於清償債權、交付
     遺贈物,並扣除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及辦理亡故退
     除役官兵善後支出之費用後,如有賸餘,應移交國庫
     ;又債權人、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承認繼承、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而又為聲請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決行:
院 長 陳東誥
 司法事務官 李銷勳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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