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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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95號對被繼承人張茂一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95號對被繼承人張茂一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家104司繼595字第1040034952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95號對被繼承人張茂一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張記源(男、住: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2段
     523號8樓之3)即被繼承人張茂一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張茂一(男、身分證統一編號:E100****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南區*路*號*樓,於民國104
     年2月11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4年3月11日開具被繼承人張茂一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
     度司繼字第595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決行:
院 長 陳東誥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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