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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4.09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54號對被繼承人洪昭雄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54號對被繼承人洪昭雄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東家家104司繼554字第1040034947號
本文:
主旨:為公告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554號對被繼承人洪昭雄之債
權人為公示催告乙事。
依據: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
公告事項:
一、陳報人:洪基銘(男、住: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三路
125號6樓之1)即被繼承人洪昭雄之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洪昭雄(男、身分證統一編號:S101****
**號,生前籍設:臺中市中區*路*號*樓,於民國104
年2月7日死亡)。
三、陳報人於104年3月6日開具被繼承人洪昭雄之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乙事,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以104年
度司繼字第55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本院依法應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四、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決行:
院 長 陳東誥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