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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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基院曜刑和100侵訴緝1字第3039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皮亞力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王城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皮亞力所在不明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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