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07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正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訴緝字第5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訴緝字第5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桃院勤刑正87訴緝54字第1040005079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訴緝字第5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玉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陳淑芬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玉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長 林 勤 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