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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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李彥興、陳麗雪之期日通知書1件

公示送達被告李彥興、陳麗雪之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新北院清民定104年重小字第5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惠玲之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4年度重小字第58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04年5月4日上午9時32分在本
   庭(庭址設:三重區重新路三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辯論
   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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