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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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標 題: |
公示送達被告李彥興、陳麗雪之期日通知書1件 |
公示送達被告李彥興、陳麗雪之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新北院清民定104年重小字第5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惠玲之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4年度重小字第58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04年5月4日上午9時32分在本
庭(庭址設:三重區重新路三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辯論
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