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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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雄院隆103司執讓字第128773號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

雄院隆103司執讓字第128773號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3司執讓字第12877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87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巫美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104年3月11日由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徐永昌,以拍賣底價
   新台幣205,000元聲明承受債務人巫美玉等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在案。
 二、查共有人巫漏福、巫正宗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另共有人巫道德、巫玉、巫攝、巫溪、巫
   仙化、巫水生、巫水龍、巫纏、巫水、巫勝明、巫性智、
   巫豹、巫林報、巫水成、巫漢詳、巫漢章、巫漢棋、巫烔
   榮、巫國治、李、巫海熊、巫泰治、巫泰興、巫加成、巫
   國興、巫國泰、巫國安、巫國進、巫金英等29人依土地登
   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
   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5;
┌─────────────────────────────────────────────────┐
│103年度司執字第128773號 財產所有人:巫美玉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高雄市│大社區 │興工 │   │430     │建│939    │1152分之24 │205,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奶壇段666-2地號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股別: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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