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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3.26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雄院隆103司執讓字第128773號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
雄院隆103司執讓字第128773號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3司執讓字第12877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287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巫美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104年3月11日由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徐永昌,以拍賣底價
新台幣205,000元聲明承受債務人巫美玉等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在案。
二、查共有人巫漏福、巫正宗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
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
承人優先承購;另共有人巫道德、巫玉、巫攝、巫溪、巫
仙化、巫水生、巫水龍、巫纏、巫水、巫勝明、巫性智、
巫豹、巫林報、巫水成、巫漢詳、巫漢章、巫漢棋、巫烔
榮、巫國治、李、巫海熊、巫泰治、巫泰興、巫加成、巫
國興、巫國泰、巫國安、巫國進、巫金英等29人依土地登
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
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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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字第128773號 財產所有人:巫美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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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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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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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大社區 │興工 │ │430 │建│939 │1152分之24 │205,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三奶壇段666-2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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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股別: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