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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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育股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沈輝庸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沈輝庸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育字第29125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沈輝庸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91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沈永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
   於民國104年3月5日將債務人沈永聰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34,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沈輝庸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其繼承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共有人沈永樂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29125號 財產所有人:沈永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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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拍定金額│ 保證金額 │
│ │  │       │   │           │     │  │     │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新臺幣元)│(新臺幣元)│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範圍│     │     │
├─┼──┼───────┼───┼───────────┼─────┼──┼─────┼─────┤
│1 │8  │彰化縣秀水鄉合│住家用│地面層: 68.20    │     │ 3分│115,300元 │23,100元 │
│ │  │興段1028-14地 │、磚造│二樓層: 68.20    │     │ 之1│     │     │
│ │  │號      │   │合 計:136.4     │     │  │     │     │
│ │  │--------------│   │           │     │  │     │     │
│ │  │彰化縣秀水鄉番│   │           │     │  │     │     │
│ │  │花路457號   │   │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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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31 │彰化縣秀水鄉合│住家 │地面層:8.33     │第一層雨遮│ 3分│19,200元 │3,900元  │
│ │  │興段1028-14、1│   │合 計:8.33     │14.65平方 │ 之1│     │     │
│ │  │033地號    │   │           │公尺、第二│  │     │     │
│ │  │--------------│   │           │層陽台8.66│  │     │     │
│ │  │彰化縣秀水鄉番│   │           │平方公尺、│  │     │     │
│ │  │花路457號   │   │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8.04平方公│  │     │     │
│ │  │       │   │           │尺合計31.3│  │     │     │
│ │  │       │   │           │5平方公尺 │  │     │     │
│ ├──┼───────┴───┴───────────┴─────┴──┴─────┴─────┤
│ │備考│此建物係8建號之增建部分、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本建物占用鄰地1033地號,占用面積為6.7平方公尺│
│ │  │,其占用面積計入建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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