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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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英股 |
標 題: |
更生公告 |
更生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英字第73號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3號債務人楊尚翰即楊
鎮郎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4年3月6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楊尚翰即楊鎮郎自104年3月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
二、債權人應於104年3月26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4年4月15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請各
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就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
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前一日
)分別予以列明,並請敘明有無執行名義?(如有,請交
影本送本院)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如有,請列明繫
屬法院及案號)有債權證明及債權數額計算之文件者,並
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