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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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讓字第58號債務人蔡蓉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公告

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讓字第58號債務人蔡蓉芬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讓字第58號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債務人蔡蓉芬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4年2月16日下午4時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開始更生
   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蔡蓉芬自104年2月16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二、債權人應於104年3月8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4年3月28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股別: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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