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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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標 題: |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 |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更維字第55號
主旨:公告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號債務人黃妤倩即黃
淑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更生程序。
依據:
一、104年2月10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516號開始更生民事裁定
。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債務人黃妤倩即黃淑娟自104年2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
生。
二、債權人應於104年3月2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債
權必要者,應於104年3月22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有
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三、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債務人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後,其債權視為消滅。
四、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應於債權申報、補報期
間屆滿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