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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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對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重整前所為之緊急處分自104年2月15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公告本院對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公司重整前所為之緊急處分自104年2月15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中院東民簡103聲345字第1040016378號
本文:
主旨:公告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4日對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公司重整前所為之緊急處分,104年2月15日起,延長
   期間九十日。
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18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103年度聲字第345號緊急處分事件裁定主文要旨: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之一百零三
     年度聲字第三四五號緊急處分裁定,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期間九十日。

院 長 陳  東  誥 
 法 官 黃  裕  仁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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