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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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汝謙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汝謙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優先承買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辛字第2574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汝謙、江汝漢、江汝良、江汝錐、江汝
   省、江汝習、江有恭、江汝概、江汝祥、江汝舜、江志隆
   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
   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5741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
   3年12月12日將債務人陳江麗霞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206,4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江汝謙、江汝漢、江汝良、江汝錐、江汝省、江
   汝習、江有恭、江汝概、江汝祥、江汝舜等10人業已死亡
   ,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
   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江志隆依戶
   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住址,依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無
   法送。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附表:
~T40X0L2;
┌─────────────────────────────────────────────────┐
│103年度司執字第25741號 財產所有人:陳江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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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0     │田│1836.33  │288分之1  │2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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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1     │建│6280.88  │288分之1  │130,000元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2     │養│671.14  │288分之1  │6,400元     │
│ ├───┼────┴───┴───┴──────┴─┴─────┴──────┴────────┤
│ │備考 │                                           │
├─┼───┼────┬───┬───┬──────┬─┬─────┬──────┬────────┤
│4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3     │田│5262.21  │288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楊泓銘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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