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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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標 題: |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汝謙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優先承買 |
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汝謙等人或其繼承人限期優先承買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辛字第2574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江汝謙、江汝漢、江汝良、江汝錐、江汝
省、江汝習、江有恭、江汝概、江汝祥、江汝舜、江志隆
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
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5741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
3年12月12日將債務人陳江麗霞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206,4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江汝謙、江汝漢、江汝良、江汝錐、江汝省、江
汝習、江有恭、江汝概、江汝祥、江汝舜等10人業已死亡
,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
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共有人江志隆依戶
政機關核發之戶籍謄本住址,依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無
法送。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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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司執字第25741號 財產所有人:陳江麗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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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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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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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0 │田│1836.33 │288分之1 │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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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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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1 │建│6280.88 │288分之1 │1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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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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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2 │養│671.14 │288分之1 │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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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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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員林鎮 │新西東│ │383 │田│5262.21 │288分之1 │50,0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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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楊泓銘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