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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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景光、共有人李明麗、共有人陳宜川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景光、共有人李明麗、共有人陳宜川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助辛字第203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李景光、共有人李明麗、共有人陳宜川限
   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助字第203號債權人張正中等與債務人林
   東詣即林振誠間之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3年12月23日將債務人林東詣即林振誠等所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513,100元由聲請人張正中聲明
   應買。
 二、共有人李景光等三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標別:1
┌─────────────────────────────────────────────────┐
│103年度司執助字第203號 財產所有人:林東詣即林振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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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竹塘鄉 │戴厝 │   │134-6    │建│238.93  │23893分之199│4,5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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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竹塘鄉 │戴厝 │   │134-9    │建│19.30   │全部    │34,000元    │
│ ├───┼────┴───┴───┴──────┴─┴─────┴──────┴────────┤
│ │備考 │                                           │
├─┼───┼────┬───┬───┬──────┬─┬─────┬──────┬────────┤
│3 │彰化縣│竹塘鄉 │新田 │   │616     │建│4180   │36分之1   │269,500元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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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竹塘鄉 │竹崙 │   │1041    │建│1703.2  │120分之1  │33,300元    │
│ ├───┼────┴───┴───┴──────┴─┴─────┴──────┴────────┤
│ │備考 │                                           │
└─┴───┴───────────────────────────────────────────┘
標別:2
┌─────────────────────────────────────────────────┐
│103年度司執助字第203號 財產所有人:林振誠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1      │道│1036.16  │9分之1   │111,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378地號。                                │
├─┼───┼────┬───┬───┬──────┬─┬─────┬──────┬────────┤
│2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1-1     │道│77.42   │9分之1   │8,4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378地號。                                │
├─┼───┼────┬───┬───┬──────┬─┬─────┬──────┬────────┤
│3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3      │道│612.12  │9分之1   │6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641地號。                                │
├─┼───┼────┬───┬───┬──────┬─┬─────┬──────┬────────┤
│4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6      │道│126.06  │9分之1   │13,5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640-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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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7      │道│1966.23  │9分之1   │211,9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640地號。                                │
├─┼───┼────┬───┬───┬──────┬─┬─────┬──────┬────────┤
│6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20     │道│4.26   │9分之1   │3,9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640-2地號。                               │
├─┼───┼────┬───┬───┬──────┬─┬─────┬──────┬────────┤
│7 │彰化縣│竹塘鄉 │竹政 │   │22     │道│303.63  │9分之1   │98,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竹塘段636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楊泓銘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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