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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4.01.07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乙股
標 題:
公告徵詢本院103司執15201共有人黃鄭燕、黃虹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本院103司執15201共有人黃鄭燕、黃虹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3司執乙字第15201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黃鄭燕、黃虹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
買如附表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5201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
3年11月18日將債務人黃錦勝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
總價新台幣268,999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黃鄭燕、黃虹等2人無
法送達,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
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
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
。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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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彰金職字第205號 法院案號:103年度司執字第15201號 財產所有人:黃錦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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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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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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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埔心鄉 │二重 │ │554 │田│2395.19 │90分之1 │2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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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梧鳳段二重湳小段171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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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彰化縣│埔心鄉 │二重 │ │567 │田│2903.79 │90分之1 │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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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梧鳳段二重湳小段16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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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彰化縣│埔心鄉 │二重 │ │568 │旱│2591.68 │90分之1 │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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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梧鳳段二重湳小段165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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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彰化縣│埔心鄉 │二重 │ │569 │建│4539.14 │90分之1 │130,9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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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重測前:梧鳳段二重湳小段164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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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股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