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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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水股
標  題: 公告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330號(88年聲觀字第573號、88年聲觀字第783號)案件應受發還人陳碧春刑事保證金新臺幣6,000元暨利息

公告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330號(88年聲觀字第573號、88年聲觀字第783號)案件應受發還人陳碧春刑事保證金新臺幣6,000元暨利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水
發文日期:103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水88毒聲1330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330號(88年聲觀字第
     573號、88年聲觀字第78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
     6,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碧春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6,000元為
     被告張秋月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碧春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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