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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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陳振祥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陳振祥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函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寅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寅90易429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易字第42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振祥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劉安祥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振祥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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