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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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紀錄科
標  題: 80年度易字第1527號案件公告

80年度易字第1527號案件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亥80易1527字第1030040775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易字第1527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一、應受發還人周忠良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周銘松、阮坤烜、林世文、姚家鋒具保。該保證
     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周忠良所在不明
     ,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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