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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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標  題: 81年度易字第172號公告

81年度易字第172號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卯81易172字第1030040724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易字第17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鄧炎坤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50,000元
     為被告許大城、許其順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
     領取後,應受發還人鄧炎坤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
     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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