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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3.12.18
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訴字第219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訴字第219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金82訴2194字第1030040654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2年度訴字第219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作興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卓美鈴、薛文永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
取後,應受發還人薛文永所在不明,或因
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