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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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
標 題: |
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易字第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
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易字第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刑金83易58字第103004065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3年度易字第5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曹麗春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廖瑞霞、黃德柱、黃呂秀鳳具保。該保證金暨利
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曹麗春所在不明,或因
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