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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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標  題: 公告共有人張清財、吳張粉、江朝和、邱春富、李秋莉、張德聰之繼承人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公告共有人張清財、吳張粉、江朝和、邱春富、李秋莉、張德聰之繼承人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彰院恭102司執春字第5303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張清財、吳張粉、江朝和、邱春富、李秋
   莉、張德聰之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
   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3030號債權人陳淑芳等與債務人張
   見聞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
   將債務人張見聞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
   510,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張清財、吳張粉、江朝和、邱春富、李秋莉、張
   德聰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
   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2年度司執字第53030號 財產所有人:張見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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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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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員林鎮 │水源 │   │268     │旱│280.96  │2880分之20 │1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56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49地號。                │
├─┼───┼────┬───┬───┬──────┬─┬─────┬──────┬────────┤
│2 │彰化縣│員林鎮 │水源 │   │269     │旱│1609.03  │2880分之20 │15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湖水坑段104-65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50地號。                 │
├─┼───┼────┬───┬───┬──────┬─┬─────┬──────┬────────┤
│3 │彰化縣│員林鎮 │水源 │   │295     │旱│1199.97  │2880分之65 │290,5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湖水坑段104-64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76地號。                 │
├─┼───┼────┬───┬───┬──────┬─┬─────┬──────┬────────┤
│4 │彰化縣│員林鎮 │水源 │   │300     │旱│192.60  │2880分之65 │6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湖水坑段104-153地號。重測前:百果山段281地號。                │
└─┴───┴───────────────────────────────────────────┘
~T64X4L25;
司法事務官 李孟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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