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3.12.12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吳瓊興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公示送達被告吳瓊興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隆民道103雄簡字第1033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瓊興再開言詞辯論裁定正本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第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3年度雄簡字第1033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股別:道股
   書記官:陳麗靜
回本頁上方